合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合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fei City Automobilish Training Association,缩写 HE FEI CITY ATA (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驾校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驾培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业行政法规及行业职业道德,以公平、公正、公开和服务为宗旨,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搞好行业协调和自律,促进驾培市场健康科学有序发展,服务社会、服务人民。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自觉接受合肥市交通运输局的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按时接受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水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交通部和省、市颁发的驾培行业标准、工作规范等行政法规;
(二)开展驾培市场调查,预测发展趋势,参与编制市驾培行业发展规划;
(三)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对驾驶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培训人员、管理人员和培训设施、设备及场地等予以指导;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有偿业务、技术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行业技术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
(五)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开展创文明驾校活动、开展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驾培质量;
(六)组织经验交流活动,创造国际、省际、市际间相互学习共同发展的机会,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水平;
(七)向会员单位引进国内外先进驾培设备和管理信息,促进技术进步和行业信息化建设;
(八)建立驾培技术人才库,汇编出刊内部信息资料,提高会员单位服务质量;
(九)督促会员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驾培收费标准,组织研究驾培市场发展规律,搞好会与单位协调和自律,杜绝不正当竞争;
(十)完成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设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与本协会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协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协会变更、清算和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需经理事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协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协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